尊敬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我司作為聚灃 1 期基金(S60577)、聚灃多策略穩進私募投資基金(ST6839)、聚灃成長私募證券投資基金(SCV132)、聚灃多策略穩進2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SQX465)的管理人,基于《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的相關整改要求,擬通過公告形式對所有產品基金合同進行變更,特將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變更內容
根據《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十七條要求增加對應標的投資限制,具體變更內容如下:
“基金的投資”章節的“投資限制”條款新增以下內容:
本基金新增場外期權合約以及存續合約展期的,除僅開展商品類場外期權交易外,基金凈資產不低于5000萬元;向全部交易對手方繳納的場外期權交易保證金和權利金合計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25%。
本基金新增收益互換合約以及存續合約展期的,基金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參與掛鉤股票、股票指數等權益類收益互換的,向交易對手方繳納的保證金比例不低于合約名義本金的50%。
本基金參與證券公司等機構發行帶敲入和敲出結構的場外期權或者收益憑證(如雪球結構衍生品)的合約名義本金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25%。
本基金新增場外期權合約、收益互換合約及存續合約展期的,在場外投資劃款指令到達托管人時,托管人對本基金凈資產規模是否符合本條要求進行事中審核;本基金持有場外衍生品合約期間,托管人僅根據交易對手方、相關交易的清算機構或管理人提供的交易文件和估值信息對本基金是否符合該條要求進行事后監督。托管人不對交易文件和估值信息進行任何實質性判斷,也不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和/或所載內容的專業性、正確性負責。若出現交易對手方、相關交易的清算機構或管理人未按時發送交易文件和估值信息、交易文件和估值信息底層數據缺失、交易文件和估值信息內容有誤、交易文件和估值信息因交易對手方的標準不統一產生口徑及含義而導致存在差異的、交易文件和估值信息格式變化且未提前與托管人溝通確認、管理人和/或交易對手方的信息發送人、其所發送的信息未經其公司內部授權或確認等情形,導致托管人無法監督、未能監督或所監督內容與實際不符的,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基金財產的估值和會計核算”章節新增以下內容:
本基金參與場外衍生品交易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本基金下一估值日前將場外衍生品交易情況、交易文件等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簽訂場外衍生品交易文件時,應當明確授權由交易對手方、相關交易的清算機構在本基金下一估值日前直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場外衍生品交易文件并持續提供估值信息。
管理人應主動協調交易對手方按時向托管人提供準確、完整的估值信息,交易對手方未按時提供或提供不完整的由管理人負責補充提供,管理人需確保交易文件和估值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前述交易文件和估值信息需覆蓋估值及監控所需的各種類型標識和金額數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對手、合約權利金或保證金、合約名義本金、合約交易結構、合約掛鉤標的等信息)。
二、變更流程
上述變更內容自【2024】年【07】月【05】日起生效,我司將于【2024】年【07】月【08】日-【2024】年【07】月【10】日設置臨時開放,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對本次變更持有異議,請于上述臨時開放日進行贖回,如基金份額持有人未在上述臨時開放日贖回持有的基金份額,視為份額持有人同意本次變更。
特別提示:
1、如《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相關后續監管要求發生變化,我司可通過公告形式變更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披露基金合同變更的具體內容。
2、私募基金托管人投資監督職責的履行受限于其能夠及時、準確、完整獲取資本市場公開資訊數據,亦受限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商及其他服務機構或交易對手方、相關交易的清算機構等及時提供相關數據和
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私募基金托管人無法對前述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有效性進行核驗。如因相關數據和信息的獲取不符合前述要求而導致私募基金托管人對相關投資范圍、投資限制無法監督或無法準確進行監督的,可能會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相關損失以及可能會對基金運作產生其他不利的影響。
特此公告。
深圳聚灃資本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06】月【28】日